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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添加日期:2010-10-18】 【来源:特色教育管理中心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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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则 1、凡学校内由学生发起、组织和参加的各类社、兴趣小组、研究会、俱乐部等学生组织,均属学生特色社团。 2、学校学生特色社团隶属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管理。 3、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校纪校规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。 4、学生社团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。 5、倡导各学生社团加强校内和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。 二、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 1、社团发起人在五人以上,起始会员人数在10人以上,成立临时筹备小组,由社团临时负责人向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管理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: ⑴《东升高中学生特色社团登记申请表》; ⑵学生社团的章程; ⑶指导教师名单。 2、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对《社团登记申请表》的内容进行审核,组织可行性论证,并签署意见。 三、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、冠以校名和“学生”字样的名称; 2、宗旨; 3、经费来源; 4、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领导机构职权范围; 5、会员的权利和义务; 6、活动内容和活动计划 7、安全等其他必要的事项。 四、学生特色社团的管理 1、成立全校性的学生社团,必须报学校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审核、备案。 2、每个学生社团聘请本校指导教师至少一名,社团人数不限定。 3、学生社团不刻公章,不自制名片。 4、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一个社团,最多不能超过两个社团。 5、学生社团成员会议通过,报学校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(自管会)、团委、社团管理委员会(社管会)备案。学生社团理事以上干部每届任期一年,根据需要可以连任,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。 6、学生社团主办刊物、刊印专集等必须经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核定。 7、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,须报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并经分管校长同意。 8、学生一般不参加社会上的社团,学生社团一般不作为社会社团的分支机构。学生社团的校外联系工作,一律用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的介绍信。 9、学生社团应当在每个学期初,根据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工作计划,结合本社团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,经本社团理事会议讨论通过,并经业务指导教师审阅,报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。 10、学生社团活动应以不妨碍学校、班级的集体活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,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活动时间的,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同意。学生社团成员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、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,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有权责成其停止参加社团活动。 11、学校为社团提供活动场所,但必须提前向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提出申请。 12、学生特色社团章程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,定期修订,并由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审核并监督实行。 五、学生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1、学校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对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,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,向学生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提交下一学年的活动计划和有关材料。 2、凡年检合格的社团,可继续开展活动,年检不合格的社团,应限期改进,如无明显改观,则停止该社团的活动。 3、学校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每年应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评比,表彰优秀指导教师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,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。 4、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,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应结合学年工作小结,给予工作鉴定,存入学生个人档案。 5、全校性的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,经学校团委批准,可作为团干部,参加年度“优秀团干部”的评比。 6、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,且不听劝阻,并在社会上、学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社团,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,对社团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。 六、学生社团的经费 1、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,原则上由参加社团的成员自理,各社团可以通过缴纳会费、勤工俭学等渠道自筹经费,筹集措施必须经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同意。 2、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,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做到账目清楚,定期公布,实行民主管理,收支应分别设立总账和明细账,学校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对此年检。 3、校团委在经费许可的范围内,以奖励或经费补助等办法,给予优秀社团以一定的经费支持。
生本教育、特色教育管理中心
2010年9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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